关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第三者,绝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和社会主义婚姻道德,应予强烈谴责。
遇到此类情况,权益受损方要用正当方法收集相关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遇出轨方不予配合,无法查实财产赠与的时间、金额等有关情况,可以在法院立案后,委托律师到法院申请调查令进行调查。
1、夫妻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法律保护无过错方的理论观点,就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作为一个整体,是不可以分割评价的。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民典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法婚姻中的夫或妻,其中一方出轨,在没有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小三”,就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这种赠与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如果出轨方将婚前财产、各自所有的财产、约定部分个人所有财产赠与他人,就没有侵犯无过错方原配的财产权,无过错方原配也就没有权利要求“小三”返还财产了。如果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原配在法庭不需要证明这一点。如果出轨方认为赠与“小三”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各自所有财产、部分共有中的个人财产,需要出轨方提供证据证明。
2、出轨一方将财产赠与“小三”,无过错方不知情,也没有事后确认。
上海侦探前边我们说了,出轨方隐瞒另一方偷偷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不知情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如果不知情的一方出于某种原因,在得知出轨方将财产赠与“小三”后选择默认或者明确表示同意,则事后不能再追讨,因为这属于事后确认,会被认为是夫妻协商一致的结果。例如在吴秀波出轨事件中,吴秀波的妻子为了不让出轨丑闻影响吴秀波的演艺事业,参加与“小三”吴昱霖的谈判,这其中送给“小三”的“分手费”,事后吴秀波的妻子就无法再追回,当然涉及到敲诈勒索罪的赃款是可以依法追讨的。
3、要有出轨方赠与“小三”财产的证据。
如果出轨方给予“小三”的是现金,在法庭上“小三”不承认,出轨一方和无过错方原配也提供不出来相关证据,这个官司就不用打了,肯定是败诉。现实之中,出轨一方给予“小三”三百五百、三千五元的小钱,也没有必要打官司索要,关键是赠与“小三”的巨额财产。一般情况下,巨额财产的流动都会留下相应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汇款记录、消费记录、购买凭证等等。如果有心智的“小三”在接受赠与财产时,害怕事后被要回,故意不留下证据,故意毁灭证据,出轨方也不配合的,无过错方原配这个官司还真不好打。
4、证明出轨方与“小三”的不正当男女关系。
为什么将这一点放在后面来讲,是因为与前边几条相比较,这条显得不十分重要。就算无法证明出轨方与“小三”存在不正当男方关系也不要紧,因为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偷偷赠与任何一人,都侵害了不知情的一方的财产权,不知情一方都有权撤销赠与行为,要求返还财产。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这一点最好,因为婚外情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出轨方赠与“小三”财产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反之,作为无过错方的原配更应该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作为出轨一方是很难向“小三”追讨财产的,有的法院认为这是“不法给付”,不会支持或者完全支持出轨方向“小三”追讨财物的,所以这种起诉的原告应该是无过错方的原配,而不是出轨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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