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听说过事实婚姻的概念,为什么现在没有了?事实婚姻之前的确存在过指男女未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之前之所有是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
但是社会是发展的事实婚姻也渐渐淡出历史舞台。拐点出现在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台,这才让事实婚姻不存在。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在1994年2月1日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以前,存在着一种被称为“事实婚姻”的婚姻形态,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具备了夫妻的事实关系,包括同居生活、经济上的共同负担等。这种婚姻形态在我国传统习惯中很普遍,但其法律地位一直比较模糊,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障。
在1981年颁布的婚姻法中,尽管承认了“民事主体自由、自愿地结婚”的原则,但也规定了必须通过结婚登记才能成为合法夫妻的规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人们对婚姻法律地位的认知逐渐提高,开始认识到“事实婚姻”存在的不稳定性和法律风险。
因此,在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明确取消了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规定只有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关系才被认可为合法婚姻关系。这样一来,未经结婚登记的“事实夫妻”关系不再受法律保护,一旦出现纠纷,也无法依据婚姻法来进行维权。
为保证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便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是我国法定的结婚方式,旨在规范婚姻关系、保障婚姻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如果任何人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成婚,那么就会破坏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法制秩序。
取消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一方面能够提高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法律保障程度,另一方面也能够避免由于事实婚姻的存在而导致的家庭纠纷、财产分割等问题。同时,婚姻登记制度的实施也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婚姻自由和婚姻权利,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
此外,事实婚姻的认定容易导致婚姻纠纷。因为事实婚姻的认定主要基于事实和证据,而事实和证据的判断容易受到个人主观意识的影响,难以做到客观公正。此外,事实婚姻的认定也容易滋生不良风气,比如一些人会故意利用事实婚姻的漏洞进行不正当牟利,损害社会公序良俗。
综上所述,我国取消事实婚姻的承认,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正和良好风气。虽然取消事实婚姻会对一些未正式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造成一定的困扰,但从整体利益出发,这种做法还是有必要的。同时,政府也在不断完善和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帮助人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婚姻权益,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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