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调查取证公司:家暴这个可恶的罪行破坏很多家庭,也伤害了很多爱人和亲人。对于受害者我们应该做点事情让受害者知道如何才能用法律最大限度最有效的保护自己和家人。那
么,家暴离婚需要什么证据,如何收集家暴证据?
一、家暴离婚需要什么证据,如何收集家暴证据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虐待罪也是要告诉才处理的,就是只有被害人自己向有关机关提出诉讼,才会得到解决。除非是造成了特别严重的结果,因此,受害人在遭遇这些暴力行为时,最重
要的就是要收集相关证据,没有证据,法院是不予立案的。
法官说,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应从主观过错、伤害行为、伤害后果的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施暴方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施暴方实施暴力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故意性,过失的情形应予以排除。
其次,具有伤害行为。家庭暴力的类型一般有三种,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家庭暴力的伤害行为指的是施暴方对受害方实施了侵犯其人身、精神或性方面的强暴行为,在客
观上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能是消极的作为。
再次,伤害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可以从两方面判断:一是在程度上达到轻微伤;二是在时间上具有延续性,比如一年以内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达到三次以上。由于轻微伤是刑事领域法医
学鉴定上的一个概念,这就要求受害方在受到家庭暴力伤害后积极保留证据,如报警、验伤等,以便证明对方的伤害已经达到家庭暴力的程度。
二如何收集家暴证据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当自己遭遇到家庭暴力时,首先要想到留下证据:
(一)在24小时之内向当地警署报警并开验伤单;
(二)到附近医院去验伤;
(三)将被殴打致伤的部位拍摄成照片保留下来。其次如果伤势较重,费用较大,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再次还可以去对方的单位、当地的居委、街道、区、市的妇联反映情况,请求帮助,或咨询律师,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依据《婚姻法》第43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当事人单位应当对家庭暴力进行劝阻调解。公安机关也应当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进行制止,或对施暴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家暴起诉离婚时要准备什么材料
家暴起诉离婚需要的材料:
1、起诉状;
2、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
3、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以及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例如:照片、录音、证人证言等。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法律规定对于一方有过错情形导致双方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如果没有切实证据证明对方有家暴,则不利于申请损害赔偿。
二、家庭暴力的责任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实
施这种行为的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刑事责任。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
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实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贬低其他家庭成员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家庭暴力实施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最高可判处死刑。
根据法律法规,家庭暴力实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员结婚和离婚自由的,同样触犯刑法,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终结家庭冷暴力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提起离婚诉讼。这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救助形式,也是经常被当事人采用的救济方式。如果男女双方就离婚无法达成协议,则可向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三、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诉权的限制包括什么?
不能使用诉讼离婚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判决不准离婚或法院调解和好、原告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不能提起离婚诉讼。对于原离婚诉讼的被告,则不受此限。
(3)现役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非现役军人一方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女方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离婚不受该条规定的限制。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下离婚案件法院不予受理: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的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离婚的;军-嫂在未经过军人的同意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判决
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四、现役军人离婚诉权有哪些限制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的离婚诉讼
有三种情况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指女方从受孕之目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时间;二是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三是女方中
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从女方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不受此规定的限制,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也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如妇女婚后怀孕,是因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
三人所致;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男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侵害;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的行为等情况,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可以受理,并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
决。
2.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的离婚诉讼
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提起离婚的必须是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起,在现役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
必须要征得现役军人一方的同意,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请求。这是针对保护现役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可通过现役军人一方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同时规定了“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
除外”,也就是说,如果现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一方不同意,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仍可依法判决离婚。
3.其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案件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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